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检查分局、相关直属单位:
《山东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实施细则》已经省药监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山东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强化化妆品个性化服务日常监管,更好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需求,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5〕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参与试点的山东省内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在其设立的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以下简称试点门店),对其备案的两种及以上普通化妆品(不含儿童化妆品、眼部护肤类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等)现场提供的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等服务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药监局负责全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山东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企业现场评估标准》要求对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进行审核(资料审查和现场评估)。
第四条 申请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
(二)设有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且具有与个性化服务相适应的人员、区域和设施设备;
(三)社会信用良好;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近三年未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被依法处罚;
参与前期试点的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原方式开展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
第五条 拟从事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试点企业应当向省药监局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已在外省获得试点资格,在山东省申请开设试点门店的,仅需提供第四条中的第二、五项资料。
第六条 省药监局收到资料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和试点企业及省内试点门店的现场评估,试点企业及试点门店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企业及试点门店名单在省药监局网站及时公开。
第七条 获批开展个性化服务试点后,试点企业应将试点门店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对向消费者提供的个性化服务产品进行评估,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并严格执行人员管理、门店质量管理、标签管理、产品放行、产品追溯、产品销售管理、产品投诉管理以及产品召回等制度。
第八条 鼓励试点企业采用智能化设备和先进技术方式开展个性化服务,确保服务操作规范,全程可追溯。
第九条 试点企业与试点门店发生质量安全问题,且涉及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药监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省级药监局。
第十条 省药监局、相关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对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情形严重或者不按要求改正的,由省药监局取消其试点资格;发现违法行为的,依职责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明确的事项,与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相关的要求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管相关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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