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了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涉及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的职责分工,细化分解了各环节的工作任务及措施,资料整理工作自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查工作自备案资料整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强化对已备案产品的监督检查,各市州局负责非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产品的监督检查,各执法检查局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备案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予以查处。
围绕化妆品监管工作能力建设,《通知》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加强对新法规规章的学习,结合工作实际,落实好新政策新要求。二是各业务处和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把好行业准入第一关,确保备案管理工作质量,减轻后续监管压力、节省监管资源。三是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和各执法检查局要加强与化妆品监管处工作衔接,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做好普通化妆品全链条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