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你单位认为我局在取消备案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你单位的合法权益,可以自收到本通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电话:020-378868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通告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告。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