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山东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实施细则》规定了拟申请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的企业及门店应具备的条件。为有效评估试点企业和门店在设施设备、操作环境、人员资质及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实际运行水平,省药监局化妆品处依据国家药监局《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以及《山东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前期试点经验,起草了《评估标准》初稿,形成完整的试点监管制度体系。广泛征求相关处室、各检查分局意见建议,并在省药监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建议进一步研讨完善,经合法性审核,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印发,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与责任主体。适用于拟在山东省内从事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省内试点企业、门店及省外企业试点门店。明确试点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将试点门店全面纳入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门店的设施设备、操作环境、服务活动和人员等进行统一管理,并确保产品全程可追溯。二是细化试点企业评估要求。要求试点企业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并制定覆盖人员、设备、物料、生产、销售、投诉等全流程的质量管理制度。三是严格试点门店现场标准。要求试点门店在试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框架下,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实现对物料采购、调配、分装、包装、销售、召回等服务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同时,对专职“质量安全员”的资质和责任义务,操作区域的环境要求等提出要求。
相关报道: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现场评估标准》的通知(鲁药监规〔2026〕8号)
相关报道: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现场评估标准》的通知(鲁药监规〔2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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