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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五十一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12-24 13:35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针对化妆品电子标签热点问题,市化妆品审查中心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化妆品电子标签数据集》《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对相关问题进行逐一解答。
   针对化妆品电子标签热点问题,市化妆品审查中心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化妆品电子标签数据集》《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对相关问题进行逐一解答。具体如下:
 
  问题1:什么是化妆品电子标签?电子标签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化妆品电子标签,是指通过一定的电子化存储机制存储的化妆品中文标签相关内容,以及通过信息化系统生成的相应二维码。电子标签应当具备便捷识读功能,能够被消费者使用智能手机安装的常用通讯或者支付软件以扫码方式直接识读,获取产品中文标签信息。电子标签是化妆品标签的组成部分。
 
  问题2:参与电子标签试点的企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经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二)具有与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并配备管理人员;(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四)具有开展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能力。
 
  问题3:电子标签二维码和展示内容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一)电子标签二维码应当在下方以醒目字体标注“化妆品电子标签”或者“牙膏电子标签”字样(示例详见图1、图2);(二)电子标签二维码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标注。加贴中文标签的,电子标签二维码应当在中文标签显著位置标注;(三)电子标签二维码应当印制清晰、粘贴牢固、容易辨认,原则上不小于9mm×9mm,电子标签二维码标注位置便于扫码识读,并充分考虑储运过程造成的标识位移、褶皱、变形、脱墨等对二维码识读造成的影响;(四)电子标签二维码和展示内容应当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符合《化妆品电子标签数据集》《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五)电子标签的内容应当在扫码后的页面直接展示,不得附加展示条件,不得有影响正常阅读的弹窗等干扰因素。试点企业应当在电子标签中完整展示《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展示的其他内容不得超出产品标签样稿载明的内容。
日期: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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