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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典型问题案例(五)(产品检验报告专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8-26 11:01 来源: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持续深化化妆品备案合规指导服务,提升企业产品备案质量,省药监局分类梳理汇总了近年来我省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核查发现的高频典型问题,供各相关企业对照参考。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持续深化化妆品备案合规指导服务,提升企业产品备案质量,省药监局分类梳理汇总了近年来我省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核查发现的高频典型问题,供各相关企业对照参考:
 
  一、检验项目问题
 
  问题1:产品功效包含除臭,未提交甲醛检测报告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报告。
 
  提示:《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附1.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规定,除臭类产品应检测甲醛,并进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
 
  问题2:配方中含有化学防晒剂,未提交化学防晒剂检测报告。
 
  提示:《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附1.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规定,非防晒类产品申报配方中使用化学防晒剂的,应当检测所含化学防晒剂。
 
  问题3:进口产品(提交的境外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为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未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
 
  提示:《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普通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已取得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且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于提交该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但产品宣称婴幼儿和儿童使用的、产品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根据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除外。
 
  二、检验报告格式问题
 
  问题1:检验申请表中填写的境内责任人地址与备案申请表中相关信息不一致;未按要求提交检验报告变更申请表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补充检验报告或者更正函。
 
  提示:《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产品检验报告中载明的产品信息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相关信息保持一致。由于更名等原因,导致检验报告中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等不影响检验结果的信息与注册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提交检验报告变更申请表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补充检验报告或者更正函。
 
  问题2:检验报告未逐页加盖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公章。
 
  提示: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全面实施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91号),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提交技术指南(试行)》等规定需提交资料原件、第三方证明资料和其他纸质版资料的,由境内的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签章确认资料真实性,并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相关电子版资料。
日期:2026-08-26
 
 地区: 吉林 通化市 中国 福建
 品牌: 通化
 标签: 产品检验 化妆品
 科普: 产品检验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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