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执法人员根据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和厂商《说明函》等证明材料,证实涉案产品中添加了部分可用于食品生产的原料,但产品属性为“普通化妆品”而非“食品”,当事人宣传使用“食品级”等词汇并无任何依据。
法律分析
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之规定,化妆品和食品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依据不同的法规规定,适用不同的产品标准、原料要求、生产条件等。
当事人在产品标题和详情页面发布含有“食品级”内容宣传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1、化妆品和食品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依据不同的法规规定适用不同的产品标准、原料要求、生产条件,完全是两码事,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食品级”化妆品。经营者在宣传化妆品时,严禁使用“ 食品级”“可食用”等词汇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时,尤其在选购儿童化妆品时要明确,化妆品的安全性与它是否“可食用”没关系,评价一个化妆品是否安全,需要评估它的原料安全性,同时还需要评估它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使用方式、贮存条件等。
供稿:松江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