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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一号多用”将被严查,快来看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7-18 09:10 来源:惠民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自7月5日起,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市局文件要求,根据惠民县实际情况制定《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专项检查。
  各化妆品经营企业请注意
 
  化妆品经营环节“一号多用”专项检查开始了
 
  抓紧自查,及时整改,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自7月5日起,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市局文件要求,根据惠民县实际情况制定《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专项检查。
 
  一、“一号多用”整治要求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聚焦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集中排查治理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行为。其中,重点检查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一)以“一号多名称”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
 
  (二)以“一号多商标”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三)以“一号多主体”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相关词语,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二、“一号多用”相关违法情形举例

  注: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是指同一个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化妆品,在标签上标示多个产品名称、多个商标或者多个责任主体,利用商标、名称等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导致消费者对产品名称或者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等违反标签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一号多用”专项检情况
 
  此次专项检查我局以化妆品批发单位、化妆品专营店、美容美发店、商场超市化妆品专柜等为重点检查单位。截至目前,共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单位128家,出动执法256人次。下一步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强化监督检查和宣传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持续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日期: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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