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拟取消截至2023年4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管理系统提交年度报告的黑龙江省国产普通化妆品(产品名单见附件2)的备案。
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需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于2023年5月8日至12日期间,将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1)原件报送(邮寄)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银行街76号)。逾期未提出或未收到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耀博,电话:0451-88313163
邮箱:916568207@qq.com
特此通告。
附件: 1.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doc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