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妆品
这些知识您了解吗?
1.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2.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3.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4.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1)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2)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4)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5)全成分;(6)净含量;(7)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8)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5.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6.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7.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
8.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9.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10.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应后,消费者可以与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生产企业联系,告知其怀疑使用某一款产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相关信息。消费者如果去作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或者监测哨点的医院机构就诊,可以通过该医疗机构报告不良反应。另外,消费者也可以向当地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