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办法》《公告》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含进口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2023年度备案年度报告工作已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将于2023年3月31日结束。2021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产品应当开展2023年度备案年度报告工作。
请相关备案人尽快开展年度报告工作,对需要继续生产或进口的备案产品,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3月31日前落实备案年度报告工作;不再继续生产或进口的,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新备案平台主动注销备案。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截至2023年3月31日仍未开展年度报告工作的相关备案产品,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特此通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