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应如何标注标签?
答: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具有包装盒的小规格包装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二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那么,哪些产品应当执行上述要求?
答: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生产施用于眼部皮肤表面以及儿童皮肤、口唇表面,以清洁、保护为目的的驻留类化妆品的(粉剂化妆品除外),其半成品贮存、填充、灌装、清洁容器与器具贮存应当符合生产车间洁净区的要求。
企业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研判产品的生产条件是否满足法规规定。
三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生产用水应当如何管理?
答: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用水的水质和水量应当满足生产要求,水质至少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生产用水为小型集中式供水或者分散式供水的,应当由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生产用水进行检测,每年至少一次。
四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与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质量安全负责人职责有何不同?
答: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协助法定代表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三)产品安全评估报告、配方、生产工艺、物料供应商、产品标签等的审核管理,以及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的审核(受托生产企业除外);(四)物料放行管理和产品放行;(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
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协助其法定代表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一)建立并组织实施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三)审核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四)委托方采购、提供物料的,物料供应商、物料放行的审核管理;(五)产品的上市放行;(六)受托生产企业遴选和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