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中文名称(主要变化:明确须有引导语)
1.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标注。
2.至少有一处以引导语引出。
3.以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作为商标名的,需取得注册商标证,且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中对其含义进行解释。
4.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应标注产品中文名称。
5.不得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
《办法》规定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后缀注明,如玫瑰味洗面奶或者洗面奶(玫瑰香型)。
二、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主要变化:引导语发生变化)
以普通化妆品为例:
三、生产企业(主要变化:细化标注要求)
1.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生产企业。
2.境内生产企业应在企业名称和地址后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3.若生产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地址不一致,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实际生产地址。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主要变化:新增必须标注项目)
1.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2.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可以标注产品备案号,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可不再标注。
五、全成分(主要变化:标注形式、降序要求发生变化)
1.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
2.应标注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
3.含量应为单个成分在配方中的总含量。
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虽然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以该原料复配的形式进行产品配方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的成分,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当然企业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也可以在产品标签进行标注。
六、净含量
1.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其他计量单位时,应当折算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2.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
七、使用期限(主要变化:细化标注要求)
1.两种标注形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2.销售包装内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可标注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使用期限,也可分别标注单个独立包装产品使用期限。
3.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应标使用期限,但可以采用标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八、使用方法(主要变化:新规明确内容)
1.能保证消费者正确使用。
2.需要标注产品使用方法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或者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进行标注。
九、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1.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
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的三种必须标注安全警示用语的情形:
l对化妆品限用组分、准用组分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
l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
l其他应当标注安全警示用语、注意事项的。
十、其他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