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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年度报告有关事宜的通告(辽药监告〔2025〕3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03-18 14:19 来源: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的要求,现就我省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的要求,现就我省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报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二、需要提交年报产品
 
  备案人应当通过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即2024年1月1日前备案)普通化妆品(牙膏)的年度报告。
 
  三、年报方式
 
  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用户,进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年度报告,网址链接:https://www.nmpa.gov.cn/index.html。
 
  四、其他事项
 
  请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及时开展年度报告工作,对需要继续生产、进口的备案产品,应当于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年度报告工作;不再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及时主动注销备案。年报期限截止后仍未提交年度报告的相关备案产品,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通告。
日期: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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