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的规定,我局拟对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予以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拟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后30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58号613室,电话:0591-87711692。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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