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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发布第三季度违法广告公告(工商广公字〔2010〕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0-11-18 11:06 来源:质检总局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2010年第三季度媒体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监测检查,重点抽查了9月3日各省(区、市)电视台卫视频道,10月13日至15日各省(区、市)都市类报纸发布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类广告。现将监测抽查发现的部分严重违法广告公告如下:

   

工商广公字〔2010〕7号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2010年第三季度媒体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监测检查,重点抽查了9月3日各省(区、市)电视台卫视频道,10月13日至15日各省(区、市)都市类报纸发布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类广告。现将监测抽查发现的部分严重违法广告公告如下:

    一、三秦都市报10月13日11版发布的MAXMAN食品广告。该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并使用患者名义证明产品功效,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二、每日新报10月13日B30版发布的四六四医院医疗广告。该广告以健康资讯栏目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宣传“细胞色凝机制疗法”、“三维异化联合疗法”等诊疗技术,并使用专家、患者名义证明疗效,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三、长春晚报10月15日16版发布的珍红颗粒药品广告。该广告使用患者名义和形象证明疗效,含有“服用3-5疗程彻底告别三虚”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四、京华时报10月14日B55版发布的北京东方国圣中医药研究院医疗广告。该广告宣传“固本复肾排毒疗法”等诊疗技术,使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五、太原晚报10月13日17版发布的天脉素食品广告。该广告使用“15天降脂通栓、28天保心护脑”等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并使用患者名义和形象证明产品功效,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六、新疆卫视9月3日发布的敏源清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并使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证明产品功效,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对以上严重违法广告,工商部门将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日期:20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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