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自行维护的信息更新;第二类为企业信息更新,包括更新备案人/境内责任人信息(主体未发生变化)、更新生产企业信息(生产现场未发生变化)、更换备案人、更换境内责任人,此类情形下新原料实际生产和研究资料未发生变化;第三类为新原料信息更新,包括更新原料基本信息、改变/新增生产现场、新增/调整生产工艺简述、更新质量控制标准、延长使用期限、调整使用目的、更新注意事项/警示用语等信息。除自行维护信息外,其他信息更新应当有充分理由,按程序提交拟更新信息,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除上述规定三类情形外,一般不允许其他情形的新原料进行信息更新。确需更新的,新原料备案人应当申请与技术审评机构开展沟通交流,就信息更新的合理性、必要性、科学性进行确认。
问题2:《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技术指南》规定新原料监测期满前1个月内可以更新的信息有哪些?
答:新原料监测期满前1个月内,除自行维护的信息更新、企业信息更新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信息更新。新原料备案人在后续研究中发现新原料存在实质性安全风险的,不得自行改变相关信息,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问题3:新原料信息更新资料提交途径有哪些?
答:新原料备案人应当通过化妆品信息服务平台中的“企业信息资料管理系统”或“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在新原料信息更新对应模块中提交相关信息资料。备案人不得自行随新原料年度报告、风险控制报告、责令改正资料等途径提交更新事项和相关资料。
根据备案后技术核查意见,需要对新原料资料内容进行调整的,可在责令改正资料中对相关资料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问题4:原料使用目的不在《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目录》范围以内的是否可以填报?
答:在化妆品或新原料注册备案时,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目录》中的原料使用目的。考虑到行业创新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如原料使用目的确实不在《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目录》范围以内的,可填报“其他使用目的”,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应充分说明该使用目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合规性,一般包括国外化妆品相关法规标准收录的原料使用目的(需同时提供原文及中文翻译),或相关功能研究资料等。
问题5:《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限用、准用原料如何填报?
答: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收录的限用、准用原料,填报时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例如,苯氧乙醇收录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中,该原料使用目的应为“防腐剂”;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收录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准用防晒剂(表5)中,该原料在普通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应为“光稳定剂”。
问题6:《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技术指南(试行)》中有多少种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
答:《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技术指南(试行)》附表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72种原料使用目的及说明。《目录》是在充分参考国外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现行法规标准以及行业使用情况等进行制定。使用目的具体如下:
|
序号
|
使用目的
|
序号
|
使用目的
|
序号
|
使用目的
|
序号
|
使用目的
|
|
1
|
防腐剂
|
19
|
保湿剂
|
37
|
抗静电剂
|
55
|
推进剂
|
|
2
|
防晒剂
|
20
|
封闭剂
|
38
|
成膜剂
|
56
|
吸收剂
|
|
3
|
着色剂
|
21
|
润肤剂
|
39
|
溶剂
|
57
|
吸附剂
|
|
4
|
染发剂
|
22
|
指(趾)甲调理剂
|
40
|
pH调节剂
|
58
|
起泡剂
|
|
5
|
烫发剂
|
23
|
睫毛调理剂
|
41
|
缓冲剂
|
59
|
消泡剂
|
|
6
|
祛斑美白剂
|
24
|
芳香剂
|
42
|
变性剂
|
60
|
稳泡剂
|
|
7
|
防脱发剂
|
25
|
抑汗剂
|
43
|
螯合剂
|
61
|
粘合剂
|
|
8
|
防脱发辅助剂
|
26
|
紧致剂
|
44
|
增稠剂
|
62
|
遮光剂
|
|
9
|
祛痘剂
|
27
|
收敛剂
|
45
|
粘度调节剂
|
63
|
助滑剂
|
|
10
|
抗皱剂
|
28
|
肤感调节剂
|
46
|
光稳定剂
|
64
|
分散剂
|
|
11
|
去屑剂
|
29
|
控油剂
|
47
|
乳化稳定剂
|
65
|
乳化剂
|
|
12
|
除臭剂
|
30
|
角质剥落剂
|
48
|
稳定剂
|
66
|
助溶剂
|
|
13
|
皮肤保护剂
|
31
|
角质软化剂
|
49
|
抗结块剂
|
67
|
增溶剂
|
|
14
|
舒缓剂
|
32
|
清凉剂
|
50
|
悬浮剂
|
68
|
增塑剂
|
|
15
|
滋养剂
|
33
|
发用定型剂
|
51
|
抗氧化剂
|
69
|
珠光剂
|
|
16
|
遮盖剂
|
34
|
发用调理剂
|
52
|
氧化剂
|
70
|
甜味剂
|
|
17
|
清洁剂
|
35
|
拔毛剂
|
53
|
还原剂
|
71
|
缓蚀剂
|
|
18
|
磨砂剂
|
36
|
脱毛剂
|
54
|
填充剂
|
72
|
赋形剂
|
72种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
问题7:国家药监局关于牙膏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24号)明确的事项有哪些?
答:一是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牙膏备案人在整理产品备案资料时,可以通过产品安全使用历史的证明性资料替代毒理学试验报告;二是首批产品上市销售日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的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备案人在补充提交备案资料时,可以在提交符合要求的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对产品生产销售情况、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件及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进行说明,证明产品具有安全使用历史,免于提交口腔黏膜刺激试验报告。
贴心提醒:1.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新一轮年报窗口期,请相关备案人及时依规开展年报工作。
2.“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五类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期间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产品,统一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即使批件到期,仍然可以生产、进口、销售。
自2026年1月1日起,生产、进口、销售上述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部分已调整至普通化妆品管理的产品(如原育发类产品中宣称防断发的产品、原除臭产品中通过遮盖异味达到除臭效果的产品等),在完成普通化妆品备案后,可正常生产、进口和销售,不受过渡期限制,过渡期结束后仍能合法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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