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01
化妆品定义
根据《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1987),化妆品系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02
出口流程
1
出口前属地申报
首次出口化妆品应提供以下材料:
自我声明。声明企业已经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且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内容。
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
出境前,申报人应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货物申报子系统,在属地查检模块勾选出境货物对外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的名称、填写相应的证件号码等电子化信息,同时勾选需要海关出具的证单(如电子底账、熏蒸/消毒证书等)。根据不同情况上传需提供的单证,如出口指甲油需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等。
2
海关属地查检
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对企业提交的单证予以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申报,属地查检部门根据布控指令、作业表单、相关规范文件明确的查检内容和要求,对出口化妆品实施现场查检、取样送检等作业。
3
综合评定
根据现场检验检疫结果、感官检验结果、实验室检测报告进行综合评定。
经评定合格
出具电子底账数据号,并根据企业申请签发相应检验检疫证书。
经评定不合格
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的,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准出口。
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检验检疫项目不合格的,应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跟踪调查,查找原因,责令生产企业整改。
4
复验
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海关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复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受理复验:
1.检验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复验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验目的的。
5
出口报关
出口商或其代理人使用属地海关签发的电子底账数据开展出口申报,口岸海关根据布控指令在口岸实施抽查。
在口岸检查合格的,准予通关放行。
经检查不合格,依法不能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6
企业监管
各直属海关通过“管理类核查”“境外通报核查”等方式开展企业监督管理。
03
注意事项
1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相关标准。
2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使用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制度,检验记录制度等,相关记录至少保存2年。
3
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家(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供稿单位:南平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