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4年9月1日起,境内的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在提交用户信息资料、化妆品备案资料时,仅需要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称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资料,无需提交相关纸质版资料,由境内的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自行存档。
二、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提交技术指南(试行)》等规定需提交资料原件、第三方证明资料和其他纸质版资料的,由境内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签章确认资料真实性,并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相关电子版资料。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