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我省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在提交用户信息资料、化妆品备案资料时,仅需要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称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资料,相关纸质版资料无需提交,由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自行存档。
二、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提交技术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需提交资料原件、第三方证明资料和其他纸质版资料的,由化妆品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签章确认资料真实性,并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相关电子版资料。
三、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中心、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优化调整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相关工作程序,不再接收纸质版资料。
特此公告。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