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2024年3月31日前备案人未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的产品,我局发布了《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未按要求开展2023年度普通化妆品备案年报进行限期整改有关事宜的通告》,并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出具了限期改正意见,要求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省13家备案人未履行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法定义务,且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我局拟依法取消相关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 1)。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拟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可在本通告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经审核陈述、申辩意见未被采纳的,将对相关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特此通告。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
(联系人:钟祥全,联系电话:0898-66832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