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3年第38号)等有关规定,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拟取消在规定期限内(2024年3月31日前)未提交年度报告的清远市备案产品(产品清单见附件1)。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19日止。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取消相关产品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产品被取消备案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个人身份证,前往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连江路13号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4楼化妆品监督管理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咨询电话:0763-3380781。
特此通告。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