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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晋江市青阳某百货商行销售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9-01 10:05 来源: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3年6月19日,晋江市青阳街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晋江市青阳某百货商行进行检查,货架摆放的进口商品“香奈儿柔和净肤泡沫洁面乳”不能提供产品进货单据、供应商资质,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扣押,立案调查。
  2023年6月19日,晋江市青阳街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晋江市青阳某百货商行进行检查,货架摆放的进口商品“香奈儿柔和净肤泡沫洁面乳”不能提供产品进货单据、供应商资质,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扣押,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购进该化妆品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资料、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备案情况,没有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香奈儿柔和净肤泡沫洁面乳”(批号:141.450  7616)1盒;三、没收违法所得840元;四、罚款10000元。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为保证进口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从源头避免进口化妆品质量风险,同时规定了化妆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的具体要求,验收合格的化妆品方可上架销售,构建化妆品全程可追溯体系,保障化妆品消费安全。
日期: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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