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35号《公告》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对在2023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报的产品,由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督促备案人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由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