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化妆品生产企业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2022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自查。自查内容涵盖:机构与人员、质量保证与控制、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物料与产品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产品销售管理、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
此次自查工作,是全面推进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有效助力了辖区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