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药监办许〔2021〕422号)有关“截至2022年3月31日仍无人认领的相关备案产品,由所在地监管部门予以取消备案”等要求,我局已于2022年8月9日在门户网站上发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化妆品原备案平台无人认领的备案产品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2〕119号)。上述《通告》公示期自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23日止。现公示期已届满,对期间未收到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我局按有关要求取消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管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认领在原备案平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已备案的我市产品(产品清单见附件)。
上述相关化妆品备案人不服产品被取消备案的,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取消备案不停止执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