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上述35号公告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二、在2022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新备案平台出具限期改正意见,相关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置。
三、目前,国家药监局已将原备案平台的产品备案信息迁移到新备案平台,请相关备案人尽快进行认领和梳理。对于已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若产品不再生产的,可在限期改正期内在新平台上主动申请注销备案;对于未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若产品不再生产的,可在限期改正期内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主动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加盖企业公章)。主动注销备案的,已上市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邮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C区(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注册处219办公室)。联系电话:0551-62999881
特此通告。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