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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宜春市生活美容机构化妆品合规经营告诫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9-15 09:11 来源:宜春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化妆品安全监管要求,严格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全市生活美容机构化妆品采购、储存、使用、宣传全流程管理,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与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生活美容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对全市生活美容机构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作出如下告诫,请各单位对照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宜春市各生活美容机构:
 
  为深入贯彻化妆品安全监管要求,严格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全市生活美容机构化妆品采购、储存、使用、宣传全流程管理,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与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生活美容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对全市生活美容机构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作出如下告诫,请各单位对照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一、履行法定义务,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化妆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对经营、使用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全程负责。
 
  2.严禁超出经营范围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严禁开展注射类、激光类、手术类等医疗美容项目,严禁无资质人员从事医疗美容相关操作。
 
  二、严格进货查验管理,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可溯
 
  1.严格索证索票。购进化妆品时,必须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营业执照、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购进发票或随货同行单;购进进口化妆品,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相关凭证复印件需加盖供货方公章并存档备查。
 
  2.规范建立台账。建立完整的化妆品进货查验台账,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注册/备案编号、生产批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台账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严禁非法采购。不得从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化妆品,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渠道非法的化妆品。
 
  三、严控产品质量安全,严禁使用各类违规产品
 
  1.严把产品准入关口。普通化妆品完成国家药监局备案,特殊化妆品(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取得国家药监局注册证;进口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必须配有规范的中文标签,清晰标注产品名称、全成分表、注册/备案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等信息。
 
  2.严禁经营违规产品。严禁使用无中文标签、标签信息不全、未注册备案、超过使用期限、变质失效的化妆品;严禁使用非法添加激素、重金属、抗生素等违禁成分的化妆品;严禁自制、分装、灌装、配制化妆品;严禁经营“三无”、假冒伪劣化妆品。化妆品小样、试用装、赠品标签标识应当规范齐全,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法规要求。
 
  3.规范产品储存养护。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注的条件存放化妆品,避开阳光直射、高温、潮湿、暴晒等环境,不得与有毒、有害、腐蚀性物品混放,防止产品变质失效。
 
  4.定期开展库存排查。建立库存定期清查制度,对临期、变质、不合格产品及时清理下架,单独存放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继续使用或销售。
 
  5.主动公示产品信息。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展示所使用化妆品的完整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阅标签全部信息;严格按照产品标签或说明书要求规范使用化妆品,不得擅自改变产品使用用途。
 
  四、严守广告宣传底线,规范营销宣传行为
 
  化妆品宣传应当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所有线上线下宣传渠道(含店内海报、价目表、微信朋友圈、短视频平台、团购网站等)均需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医疗功效宣称。不得明示或暗示化妆品具有医疗作用,严禁使用“治疗、治愈、祛斑根治、祛痘消炎、排毒、抗衰除皱、医用级、药妆、微创、医美”等医疗术语,不得宣称化妆品具备药用疗效,不得将化妆品虚假宣传为“医疗级产品”。
 
  2.严禁虚假夸大宣传。不得使用“特效、极速美白、永不反弹、100%见效、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不得虚构用户使用效果、伪造测评案例、夸大护肤功效;不得通过刷好评、刷单、虚构交易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3.严禁变相宣传医美。生活美容机构不得宣传任何医疗美容项目,不得借化妆品推广变相宣传注射、激光等医美服务。
 
  4.不得制造容貌焦虑。不得将容貌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做不当关联,不得使用消费者术前术后对比图进行宣传,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
 
  五、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1.充分保障知情权。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主动出示化妆品完整销售包装,如实告知产品成分、适用肤质、禁忌事项、服务价格等信息,不得隐瞒或误导消费者。推出新服务项目或使用新产品前,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取得同意。
 
  2.做好不良反应处置。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应急处置机制,消费者使用产品后出现泛红、过敏、刺痛等不适症状时,立即停止使用,协助消费者就医,并按规定上报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
 
  六、主动自查自纠整改,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各生活美容机构应当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对照上述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立即清理不合格化妆品,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库存管理、宣传管控、不良反应处置等各项制度,规范经营服务行为。
 
  对存在经营使用未注册备案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要求化妆品、过期变质化妆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虚假违法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生活美容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加大日常巡查和执法查处力度。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4日
日期: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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