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药械妆)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监管相对人主体责任规定,进一步夯实全区药械妆监管相对人主体责任,自治区药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妆监管相对人主体责任清单,并经2026年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清单的宣贯工作,同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清单得到有效落实。
二、全区药械妆监管相对人要自觉守法,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药械妆产品质量安全。
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但清单未列明的监管相对人责任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四、2025年5月22日《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发布〈广西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和〈广西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 质量安全负面清单〉的通告》(2025年第14期);2025年11月17日《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发布〈广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和〈广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的通告》(通告〔2025〕25号)以及《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发布〈广西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和〈广西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质量安全负面清单〉的通告》(〔2025〕26号)中的《广西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广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广西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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