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9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青阳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辖区某住房租赁服务部客房内提供的“澳美ACOWN百合花香沐浴露(2kg)”,产品外包装未标注备案号,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备案凭证。执法人员随即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APP进行查询,未检索到该产品的有效备案信息。
经立案调查,该住房租赁服务部从某电商平台店铺购进上述沐浴露,提供给入住消费者使用,购进时没有查验供应商资质、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化妆品备案等信息资料。当事人使用未经备案化妆品,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2月8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沐浴露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根据该规定,住宿行业、美容美发机构等化妆品使用单位,采购化妆品时必须严格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化妆品备案凭证或注册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确保产品来源合法、资质齐全。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严禁采购、使用无备案或注册证、无合格证明、标签不规范的化妆品,严守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切勿心存侥幸,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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