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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告(沪药监通告〔2025〕3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11-18 13:43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含牙膏,下同)标签管理工作,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适老化需求,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便利化,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妆〔202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药品监管局决定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含牙膏,下同)标签管理工作,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适老化需求,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便利化,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妆〔202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药品监管局决定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试点工作自2026年2月1日起,为期3年。注册地址位于本市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经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经市药品监管局遴选确认后可试点通过电子标签方式标注化妆品中文标签。
 
  试点企业可选择自行建设电子标签系统,或使用第三方技术机构建设的电子标签系统。
 
  二、参与试点申报流程
 
  有意向在本市参与电子标签试点的企业,请于2025年12月15日前提交《上海市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申报表》(附件1)至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附件2)。各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对符合《通知》要求条件的企业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择优向市药品监管局推荐。市药品监管局对各区推荐的企业评估后确定首批试点企业名单,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公布。
 
  三、试点期间的监管要求
 
  1. 市药品监管局组织推进全市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督促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试点工作的宣贯指导、沟通服务、试点企业推荐等工作。上海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及各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对使用电子标签的化妆品开展备案整理和备案后检查工作。
 
  2. 试点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电子标签试点。电子标签系统、电子标签二维码和展示内容应当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及《通知》的相关要求,保证电子标签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及时性、可获得性和可追溯性。对未按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开展试点的企业,按照国家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有关工作要求处理。
 
  3. 试点企业在试点过程中应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企业因系统建设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试点的,应及时向所在区市场监管局报告终止试点。
 
  4. 市药品监管局加强试点实施情况的跟踪,对区市场监管局反映的辖区试点实施情况,试点企业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推动试点顺利开展。
 
  特此通告。
 
  附件:
 
  1. 上海市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申报表
 
  2. 上海市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申报提交方式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4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日期: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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