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35号《公告》要求,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在2023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相关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备案人认真开展产品自查,如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及时申请注销备案产品。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已开通用户权限的企业,可在平台内申请注销备案产品;未开通用户权限的企业,可向我局提交注销备案产品书面申请。
特此通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