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针对在2022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按照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我局发布了《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有关事宜的公告》(2022年第1号),并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出具限期改正意见,要求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规定,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31号)有关要求,我局拟对我省未按规定提交2022年度报告,未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的进口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1)予以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或其境内责任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进口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向浙江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诉或经审核申诉未被采纳的,将对相关进口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39号蓝海国际时代大厦1号楼6楼,咨询电话:0571-81060411。
特此公告。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