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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2022年第11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2-07 11:46 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对河南省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的进口普通化妆品予以取消备案。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有关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针对2022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我局发布了《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第4号),并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出具限期改正意见,要求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拟对我省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情况的进口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予以取消备案。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5日
 
日期: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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