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检查主要以超市、化妆品专营店、美容店等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为重点,凡涉及《通告》所述的不合格化妆品,立即责令相关经营单位停止经营,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要求化妆品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严禁销售不合格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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