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和《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通告〔2022〕2号)要求,我局拟对我省部分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截至2022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监局普通化妆品备案平台(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enterprise)提交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的2528个国产普通化妆品和8个进口普通化妆品(产品名单见附件1)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对被取消化妆品备案有异议的,请于2022年12月6日前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前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当地疫情情况,也可邮寄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或经依法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其相关化妆品取消备案。
咨询电话:0311-83720195,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391号。
特此公告。
附件:1. 拟取消备案产品清单.xlsx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