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电商狂欢“双十一”购物节即将到来,各种化妆品促销让爱美人士目不暇接。在此,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双十一”化妆品安全科普知识之面膜篇,提醒公众注意用妆安全。“双十一”促销活动中,有时消费者可能会看到店家宣传所谓的“械字号面膜”、“医美面膜”,或者被冠以“医学护肤品”的妆字号面膜等。这些产品被宣称比普通面膜标准高、功效强、更安全,更适合消费者使用。所谓“械字号面膜”、“医学护肤品”等,到底是不是消费者更好的护肤选择呢?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械字号面膜”不存在,擦亮眼睛莫受骗。所谓“械字号面膜”,其实是医用敷料,属于医疗器械范畴。医用敷料可以与创面直接或间接接触,具有吸收创面渗出液、支撑器官、防粘连或者为创面愈合提供适宜环境等医疗作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用敷料产品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来划分,分别按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医用敷料凡是声称无菌的,其管理类别最低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若接触真皮深层或其以下组织受损的创面,或用于慢性创面,或可被人体全部或部分吸收的,其管理类别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前需向省药监局申报注册;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上市前需向国家药监局申报注册。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用敷料命名应当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要求,不得含有“美容”、“保健”等宣称词语,不得含有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因此,不存在“械字号面膜”的概念,医疗器械产品也不能以“面膜”作为其名称。
第二,“妆字号面膜”分两类,虚假宣传属违法。所谓“妆字号面膜”,即按照化妆品管理的面膜产品,指涂或敷于人体皮肤表面,经一段时间后揭离、擦洗或保留,起到护理或清洁作用的化妆品。面膜类化妆品不仅包括面贴膜,还包括眼膜、鼻膜、唇膜、手膜、足膜、颈膜等,近几年受到了消费者的青睐,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化妆品品类。面膜类化妆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宣称具有祛斑美白等特殊功效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面膜,在上市前需向国家药监局申报注册;第二类是宣称具有保湿、清洁、滋润等功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面膜,在上市前需向国家药监局或者省药监局备案。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化妆品不得宣称具有医疗作用,其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等内容。一些面膜类化妆品,将产品宣称为“医学护肤品”、“药妆”产品等,属于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均是违法宣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