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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涉民生典型案例(七)过期化妆品处罚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9-09 10:05 来源: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2年3月4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某梦达人商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产品并处罚10,000元。
  经营过期化妆品受处罚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某梦达人商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2年3月4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某梦达人商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产品并处罚10,000元。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2日,对位于斗门区井岸镇益利名门花园7栋2单元803的化妆品经营场开展日常检查,现场发现有两款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遂于当天对该商行(下称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于2021年4月搬到井岸镇益利名门花园7栋2单元803室开展经营活动,在淘宝网注册“美老大 星艺美妆护肤”网店从事化妆品网络销售。分别于2021年1月5日、5月26日从某公司购进21day RENEWSERVM REVITALISEvt(又叫21天晚安精华)42盒,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11月;从某公司购进vt气垫(又名老虎气垫13#)646盒,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年9月18日。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21天晚安精华”28盒、vt气垫470盒,剩余超过使用期限的两款化妆品共180盒。涉案化妆品货值9,670元。当事人将以上过期化妆品与未过期的化妆品混放,没有对经营的化妆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斗门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管理意识淡薄,未对购进货物正确查验,并记录有效期限。上架销售后,也未对在售货物进行清理防止过期。经营者应加大对相关知识的学习,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的利益,共同营造良好氛围。斗门区市场监管局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践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持续规范当前化妆品经营市场秩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科
日期: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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