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署明确
省药监局于2022年7月4日印发了《关于开展我省化妆品经营环节企业主体调查统计的通知》,专门制定了工作方案和调查统计流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开展化妆品经营环节企业主体调查统计工作。
方法科学
本次调查统计工作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监管平台数据,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以行政区划为单位,根据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对经营环节企业主体进行详细摸排统计,确保调查不留死角,数据翔实可靠。
分类精细
根据经营模式和风险程度不同,调查统计将经营者分为化妆品使用场所和化妆品销售场所两大类,聚焦“四美”“四所”“四场”“四店”等16类化妆品经营主体分类统计:
1 “四美”
美容、美发、美妆、美甲;
2 “四所”
宾馆(酒店)、按摩(足疗、塑形瘦体)、洗浴(游泳、娱乐)、月子会所;
3 “四场”
超市、商场、展销会、集中交易市场;
4 “四店”
药店、母婴产品专营店、零售连锁店(化妆品主营店,含品牌专卖店和集合店等)、小商店(小型日用百货店,含学校、社区、车站等路边店)。
化妆品作为日用消费品,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通过再次摸清化妆品市场监管主体底数,将为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双随机检查、飞行检查提供基础数据,成为化妆品经营监管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