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二、自治区药监局将对未按国家局要求在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年报的产品出具限期整改意见,请各化妆品注册备案人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置。
三、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已经备案的产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备案人应当及时报告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主动申请取消备案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未开通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人权限的企业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备案产品书面注销申请向自治区药监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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