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shipinjusichu@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2日。
附件:
海关总署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