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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度普通化妆品备案未提交年报责令整改有关事宜的通告(2024年 第6号)
日期:2024-04-12 16:09  来源: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强我省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根据相关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含境内责任人,下同)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含进口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在2024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我局已在备案平台出具责令整改意见,相关备案人应当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省药监局将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取消备案。取消备案的,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产品不得上市销售、进口。
 
  请相关备案人尽快开展年度报告工作,如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备案人应当于2024年6月30日前主动注销备案。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已开通用户权限的企业,可在平台内申请注销备案产品;未开通用户权限的企业,可向我局提交注销备案产品书面申请。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特此通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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