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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填报工作的通告
日期:2023-03-22 13:59  来源: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本省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法规文件要求,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包括国产和进口普通化妆品),相关化妆品备案人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年度报告的填报工作。
 
  二、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请备案人认真开展产品自查,对于不再生产或者进口、不填报年度报告的产品,相关备案人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主动申请注销备案。
 
  逾期未进行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置。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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