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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一批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2022年 第10号)
日期:2022-11-16 10:26  来源: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有关规定,备案人应当通过国家药监局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此前,我局已通过公告、电子邮件等方式多次告知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2020年12月31日(含)前完成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应当于2022年6月30日通过国家药监局新备案平台完成年度报告提交。截止目前,仍有部分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并完成信息补录,对相关化妆品无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实施日常监管,我局拟依据有关规定取消这部分普通化妆品备案(具体名单见附件1)。
 
  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如对拟取消的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异议,请于2022年11月24日至25日办公时间(8:30-12:00,14:00-18:0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见附件2)前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成都市玉沙路98号A区)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或经依法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我局将对其相关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咨询电话:028-86785261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 拟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清单
 
     通告 2022年 第10号(附件2) 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docx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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