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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辽食药监保发〔2015〕176号)
日期:2016-01-04 09:06  来源:辽宁省食药监局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检验检测院、省药品认证中心、省局行政服务中心:
 
    为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和《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化妆品生产许可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局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我省将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进行许可工作,达到要求,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省局将按照“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五、为便于统一管理,对2016年底“两证”尚未到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省局将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六、“两证”自动顺延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于2016年9月15日前提出换证申请。从2017年1月1日起没有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七、牙膏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按照本通知执行。
 
    八、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化妆品生产企业换证工作,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敦促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要点》进行硬件改造和软件升级,在规定的时限完成换证工作。
 
       附件.doc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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